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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範圍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納稅義務人

契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買賣契稅

買受人

典權契稅

典權人

交換契稅

由交換人估價立契,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納稅。交換有給付差額價款者,其差額價款應依買賣契稅稅率課徵

贈與契稅

由受贈人估價立契,申報納稅

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

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應由歸屬權利人估價立契,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分割契稅

應由分割人估價立契,申報納稅

占有契稅

應由占有不動產依法取得所有權之人估價立契,申報納稅

課稅方式

其稅率結構如下:

契稅種類

稅率

買賣契稅

6%

典權契稅

4%

交換契稅

2%

贈與契稅

6%

分割契稅

2%

占有契稅

6%

契稅之減免範圍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契稅:

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27條至第29條規定收購財產或股份,而以有表決權之股份作為支付被併購公司之對價,並達全部對價65%以上,或進行合併、分割,其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免徵契稅。

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得所有權者。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 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

向政府購買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或承購獎勵投資興建之國民住宅。